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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区块链产业最新解读:韩国国会最新通过的“特金法修正案”对数字货币行业有何要求?|出海韩国区块链岛群第87期

2020-03-19 19: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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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韩国国会通过《关于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使用等法律》(以下简称“特金法”)修正案[1],将依赖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作为“虚拟资产”、将数字资产交易所、数字资产钱包等经营者作为“虚拟资产经营者”纳入特金法监管。修正案将移送韩国政府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年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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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理由


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因为交易的匿名性一直被认为容易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中,根据韩国官方公布的提案理由,此次韩国特金法修正案主要目的也在于防范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易中的洗钱、恐怖融资犯罪风险,具体而言:

 

  1. 韩国防范虚拟资产交易中的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2. G20会议及FATF(反洗钱组织)等国际机构要求会员国履行的反洗钱及禁止恐怖融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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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内容

 

  1. 将从事虚拟资产买卖、兑换、保管等业务的经营者定义为“虚拟资产经营者”,纳入特金法监管,要求履行申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并规定了相应处罚

  2. 增加金融公司等对虚拟资产业务的监督,要求金融公司在与虚拟资产经营者进行金融交易时需核查虚拟资产经营者是否履行了申报义务,申报是否被受理/注销等

  3. 要求虚拟资产经营者单独管理顾客交易

  4. 明确“虚拟资产”的定义,区分虚拟资产与电子货币

 

1.虚拟资产的定义

 

修改后的特金法将“虚拟资产(韩文原文:)”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或转移的电子凭证。同时,特金法中的虚拟资产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法兑换成货币、财货、服务等的电子凭证,或发行人限定了使用场所及用途的电子凭证

(2)《游戏产业振兴法》内规定的通过游戏取得的有、无形物

(3)《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的预付电子支付手段及电子货币

(4)电子形式登记的股票

(5)电子汇票

(6)电子提单

(7)其他根据交易的形态和特征由总统令规定不属于虚拟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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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韩国在对“虚拟资产”定义时充分考虑到了比特币等加密资产与其他游戏币类虚拟资产的区别,并通过排除的方式将这类虚拟的资产排除在特金法的监管之外。

 

2.虚拟资产经营者的定义及义务

 

虚拟财产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修改后的特金法第2条,“虚拟财产经营者”是指从事下列任一与虚拟资产相关的行为者:

 

(1) 出售、购买虚拟资产的

(2) 将一种虚拟资产兑换成另一种虚拟资产的

(3) 转移虚拟资产行为中,由总统令规定的行为

(4)保管、管理虚拟资产的

(5)为上述(1)和(2)提供中介、斡旋、代理的

(6)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可能将虚拟资产用于洗钱及恐怖融资较高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韩国的UPbit、Coinone、Bithumb等交易所,以及提供加密货币托管等业务的企业,均被纳入到特金法的监管范围内,但“虚拟资产经营者”更详细的定义,则有待总统令出台后予以进一步明确。

 

虚拟资产经营者的义务

 

申报义务

 

修改后的特金法要求虚拟资产经营者、拟从事虚拟资产经营的经营者向金融信息分析院院长履行申报义务,在申报内容变更后及时变更。

 

(1) 申报内容:

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场所所在地、联系方式等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2) 申报审核条件:

是否取得信息保护管理体系(ISMS)认证

是否通过实名认证的存取款账户进行金融交易

经营者及法人是否存在金融犯罪情形(*)

如申报曾被注销过,距离被注销是否已满五年

*指根据金融相关法律规定被处以罚款刑且执行完毕(含视为执行完毕)或自免除执行之日起未满5年者,如虚拟资产经营者为法人的,包括法定代表人及高管

 

(3) 申报有效期: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具体由总统令在5年范围内另行规定。

 

(4) 处罚:

未申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元韩币(约人民币29万)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申报者(包含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变更申报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3000万韩币(约18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5)单独管理顾客交易:

单独管理客户交易明细措施是本次修正案针对虚拟资产经营者附加的义务事项,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洗钱、恐怖融资及防止违法高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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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从事、拟从事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交易所、钱包服务等符合特金法规定的虚拟资产经营者,应向金融信息分析院(FIU)院长履行申报公司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事项。现在正在从事交易所、钱包等业务的公司,应当在法律施行后6个月内(预计在2021年9月前)向FIU进行申报。同时,还应当应当取得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开设实名账户,自查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是否存在金融犯罪情形。

 

虽然目前具体的规定可能需要待总统令进一步规定,但已从事或拟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该部分规定的变化、提前布局,避免因合规等问题给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3.金融公司的义务

 

对虚拟资产经营者的审核义务:

(1) 虚拟资产经营者的申报义务履行情况:是否申报、申报是否被受理或被注销

(2)虚拟资产经营者是否将其从顾客处收到的存款与其自有资金分别管理

(3)虚拟资产经营者是否取得了信息保护管理体系(ISMS)认证

(4)虚拟资产经营者是否具有较高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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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韩国政府对加密货币行业的发展一直密切关注,本次特金法修正案可以看作是韩国政府对行业发展规制的一次重要努力,伴随着特金法修正案的正式施行,韩国数字货币行业可能会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还有待修正案施行后具体观察。

 

本文转自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蓝船官方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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