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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套路贷”与“诈骗罪”,到底啥关系?

2019-12-19 18: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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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套路贷”与“诈骗罪”的关系问题,实务界常常有误解,有的认为套路贷一定会涉嫌诈骗罪;有的认为套路贷并非纯粹法律概念;有的认为套路贷即便不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在纷繁复杂的实际案件中,到底哪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区分“罪”与“非罪”,值得认真研究,我们仅发表个人观点,供参考。


1.诈骗案中被害人承诺,是否可“出罪”;

2.虚假宣传行为,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吗;

3.砍头息是否影响诈骗罪的定性。


“套路贷”有被害人承诺是否还构成诈骗罪、承诺要到什么程度?

 

套路贷的官方定义,2019年4月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套路贷”下了官方定义,即:“‘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官方给的定义略晦涩,概括来说就是有三个要件:

第一,以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通过“套路”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借助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


也就是说,“套路贷”行为并不一定是符合“诈骗罪”的行为因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虽然也以非法占有目的,但不一定要求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也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知道“套路”并仍然承诺了“套路”的内容,如在被害人明知有“砍头息”、“虚高金额”等的情况下,仍然就借贷行为进行了承诺的,显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诈骗罪处罚。


因此,被害人在承诺之时,必须对所面临的“套路”存在具体而明确的认识。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地知道自己被“套路”了,不管是关于对方约定的“虚高金额”,还是关于“砍头息”,或者自己被“违约”的事实。只有在被害人对被“套路”的事实毫不知情,因此陷入了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中时,才能成立诈骗罪。一般的“套路”完全可能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即使不是,也可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可能触犯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而不触犯诈骗罪。



有虚假宣传就是诈骗吗?

 

“套路贷”的宣传中,常常伴随着“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等的虚假宣传。当被害人因为这些“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借贷的,一定成立诈骗罪吗?答案仍然是:不一定。


结合“套路贷”和“诈骗罪”的定义,两者重合的部分只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被害者因为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最终是否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却是不一定的。“套路贷”的定义中,包含了“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恶意制造违约的手段,以及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催收、索债的行为;被害人在上述行为的作用下不得已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也最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甚至不成立诈骗罪。即使有“虚假宣传”,也并不是一定能作为诈骗罪处罚


但不作为诈骗罪处罚不意味着不处罚:如果被害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而是在行为人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催收时不得不转移财物的,如采用了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手段的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如采用了暴力手段强迫的可能构成抢劫罪;采用了控制他人进行胁迫的可能构成绑架罪等严重的刑事犯罪;采用诉讼等手段催收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有砍头息就是诈骗吗?


如上所述,砍头息和诈骗当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当事人知情并同意,或者并没有基于此处分财产的,都不能成立诈骗罪。那么作为一种“民间借贷”的“套路贷”是否就因此合法了呢?答案仍然是:不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通知”也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约定了“砍头息”的,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的条款不合法。并且法律对此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准:在实际偿还借款的过程中,不需要偿还砍头息的部分,也不需就这一部分计算利息


除了“砍头息”的约定,比如出借人有意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包装,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和误判,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即使不能成立诈骗罪,也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将可撤销;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超过了“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的年化36%利率的,超出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关于被害人给付的其他约定也很可能被认定为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而可撤销。即使“套路贷”不成立诈骗,其作为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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