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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家银行正在起草一项关于非现金支付的法令,并收集公众的意见。律师Truong Thanh Duc认为,颁布法令形式的非现金支付条例仅出于以下三个原因才被视为临时解决方案。首先,法律必须规定对现金支付的限制,包括对外汇使用的限制,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其次,上述问题与外国直接相关,因此章程不能保证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三,如果民间交易违反了法令和法令的禁止,它们将不会像以前一样无效。目前,根据“民事交易的有效条件”第117条第c1点的规定,仅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交易是无效的。因此,杜克先生说,有必要同时制定《支付法》和《外汇法》,因为这些都是特别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外汇和国际支付方面)。杜克先生在评论草案的某些具体内容时强调,“移动货币”一词(草案第3条)是一个不清楚,容易混淆的概念,具有最重要的性质。货币是流通(或流动,流动),而法律没有相应的“固定货币”概念。因此,杜克先生建议起草机构需要修改这一概念,例如“移动用户的电子货币”或“移动用户的货币”。关于禁止“借用支付帐户”(草案第8条),杜克先生说,草案中有多达16组违禁行为,法律上几乎没有规定。杜克先生说,第5条还规定了一些被禁止的行为,包括“贷款支付帐户”,这是不必要的。“如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常会借入帐户进行转账,提款,偿还债务以及购买商品和服务来支付款项。杜克先生分析并建议废除该法规。使用该帐户或使用该帐户的其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显然是非法的,并已根据本条第9条的规定予以禁止。或至少将其修改为禁止将付款帐户借给非法使用。关于“欺诈性付款帐户,违反法律”(草案第11条)的封锁,杜克先生说,这也是先前在c点中定义的情况,关于“临时锁定和冻结帐户”的第12条第2款,即2012年11月22日政府关于“非现金支付”的第101/2012号法律/ ND-CP。但是,该条款已按照第80/2016 / ND-CP号法令第1条第6条的规定废止,该法令对第101/2012 / ND-CP号法令进行了补充和补充。因此,杜克先生建议起草机构“在进行调整时要非常谨慎,以免被利用,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风险”。举个例子:付款方已经成功转移了款项,卖方完全信任交货,但是在任何时候,帐户都可能被冻结,无法收到任何款项,他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诸如草案之类的规定具有很好的优势,可以支持客户错误地转移资金(不是银行的错),遇到困难甚至无法收回实际发生的资金。但是,此规定仅在真正预防犯罪的情况下或至多在已发出转移命令但尚未将钱转移到另一家银行帐户时才是合理的。因此,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删除或解释该规定,以便一方面可以得到保护,但同时又避免了另一方的风险”。此外,原则上,错误转移的风险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例如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具体而言,根据关于“法律占有”的第165条第2款的规定,帐户持有人错误地转移他人的收款行为是“无根据的占有”行为。第166条第1条第1款“收回财产的权利”所规定的错误转移“从拥有人,财产的使用者或财产的受益人那里收回财产的权利,” 2015年民法典。其次,根据Point的规定,帐户持有人如果收到他人错误转帐的款项但没有将其退还,将被处以2到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因为这是“非法没收他人财产”的行为,这是政府于2013年11月12日发布的167/2013 / ND-CP中“违反他人财产损失的法规”第15条第2款。第三,在上述情况下收到款项并故意不退还1000万越南盾或更多的款项的帐户持有人,将被该部根据第176条“非法没收财产”的规定起诉。2015年刑法,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处以10至5000万美元的罚款,无拘无束的改革长达2年,或监禁3个月至5年。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草案第33条),杜克先生说,该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没有专门解决争端的一般原则。“不仅如此,'达成协议的争端解决'争端也很容易被误解为发生争端时,必须先通过协议解决,然后才能依法解决 。法律规定争端必须通过谈判,和解,法院或仲裁的方式解决。